[和合本] 釋經內容資料:[聖經綜合解讀] [約伯記] 提幔人以利法回答說,人豈能使神有益呢;智慧人但能有益於己。你為人公義,豈叫全能者喜悅呢;你行為完全,豈能使他得利呢。豈是因你敬畏他,就責備你,審判你麼。你的罪惡豈不是大麼;你的罪孽也沒有窮盡。因你無故強取弟兄的物為當頭,剝去貧寒人的衣服。困乏的人你沒有給他水喝;飢餓的人你沒有給他食物。有能力的人,就得地土;尊貴的人,也住在其中。你打發寡婦空手回去,折斷孤兒的膀臂。因此,有網羅環繞你,有恐懼忽然使你驚惶;或有黑暗蒙蔽你,並有洪水淹沒你。神豈不是在高天麼;你看星宿何其高呢。 這一段是以利法的第三次發言,也是他最激烈,最直接的指控。他不再試圖隱晦,而是公開指責約伯犯罪,並嘗試用報應神學的框架解釋約伯的遭遇。他指出神不會無故懲罰人,約伯之所以受苦,必是因為犯了隱藏的罪。以利法為了證明神使人受苦的動機既不自私,又不武斷,就強調[人豈能使神有益呢](2節),人的公義只能[有益於己](2節),所以神必然是公正的(4節)。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神話中,神明造人是為了從事神明所不願做的卑賤工作,神明需要人事奉他們,維修他們的廟宇,供應他們日用的飲食和衣服。以利法對神的認識遠遠高於那些神話,卻不適合約伯的情況。在以利法的眼中,神是一位超越冷漠的神,祂的喜怒哀樂不受世人行為的影響。因此,[你為人公義,豈叫全能者喜悅呢?你行為完全,豈能使祂得利呢](3節)。但實際上,我們的神是有感情的,[耶和華喜愛敬畏祂,盼望祂慈愛的人](詩147:11)。(22:4-11)以利法斷言,約伯的訴訟是因他犯下具體的罪行:(22:4)不敬畏神:他質問約伯是否因敬畏神而受罰,暗指約伯的敬虔是褻瀆的。以利法雖然是三位朋友中最溫和的,但此時卻無中生有地將一些富人常犯的罪強加在約伯身上(6-9節)以利法指控約伯增加窮人的衣物,不給債務人抵押品,不顧寡婦和孤兒的需要。這些都是嚴重的道德事件,但法庭提供證據證明約伯真犯下這些罪行。並且認為約伯所受的苦難就是證據(10-11節)。以利法認為,約伯的[網羅]和[黑暗]是神對他犯規的懲罰。雖然約伯從來沒有做過這些事(31:38-40),但這些話卻將攪動約伯的內心,把他裡面最深之處的[我]攪動出來。(22:12)以利法提到[神在天頂之上],強調神的超越性,暗示約伯因罪而無法看見神的作為。這句話雖然在神學上是正確的,但卻被以利法用來支持他對約伯的錯誤判斷。 思想:以利法的論點建立在簡單的因果報應觀上:侵權必然是犯罪的結果。然而,約伯記的整體脈絡顯示,約伯的侵權並非犯罪,但神允許試煉(約伯1-2)。以利法的指控證據不足,反映了他對約伯的錯誤和對神作為的邏輯的偏差。這提醒我們,邏輯計劃往往超越我們有限的對邏輯理解。我們有否願意讓神的超越性引導我們謙卑,把我們裡面最深之處的[我]攪動出來呢? 祈禱: 親愛的天父,感謝祢透過約伯記提醒我們,祢的智慧和道路遠超我的理解。當我們面對苦難或看到他人受苦時,求祢幫助我們以祢的愛陪伴身邊的人。當我們被誤解或孤立時,求祢成為我們的力量和安慰,讓我們堅定信靠祢。教導我們謙卑地尋求祢的真理,明白你要讓我們裡面最深之處的[我]攪動出來。阿們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