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和合本】 經文影音內容: 戲劇聖經36釋經內容資料:【聖經綜合解讀】【羅馬書】 【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】(3:21)【律法和先知】就是指舊約聖經,因此保羅在本章繼續以舊約中亞伯拉罕和大衛的例子為證,對因信稱義的道理作進一步的說明。【憑著肉體】是指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先。在舊約聖經中沒有一個義人能超過亞伯拉罕,神稱他為【我朋友亞伯拉罕】(賽41:8)親自見證【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,遵守我的吩咐,和我的命令,律例,法度】(創26:5)。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那麼他的確是有可誇之處,但亞伯拉罕的一生實際上有許多失敗之處,所以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之處。如果人能靠行為在神面前稱義,亞伯拉罕必定最有資格,但聖經說【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】(創15:6;加3:6)而不是將亞伯拉罕的好行為【算為他的義】。信心不是義行,而是義行的根源,真正的義行是信心所結的果子,是憑信心對神的順服。信心是人被神稱義的根據,而行為若非出於信心,在神面前並無多少價值,不足以【算為祂的義】。如果人能憑自己所作的好行為與神交換【算為祂的義】的地位,那麼【算為祂的義】就不是恩典,而是人【該得的】報酬。恩典就是神把人所不配得的給了人,人沒有付出什麼,卻享用了神的豐富。得蒙稱義的罪人【不做工】不是因為不想做,而是因為知道自己根本做不到能蒙神悅納的善行,所以不打算靠【做工】來換取稱義。亞伯拉罕既虔誠又公義,但他不是靠善行積功德稱義,更何況那些毫無功德的罪人呢?神說:【我必不以惡人為義】(出23:7)卻又【稱罪人為義】並非神放棄了公義的原則,而是【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,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】(5:6)。罪人若靠著自己,連少犯一點罪都不可能,更談不上做好事來抵消罪過,所以只能【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】。 7-8節是在大衛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,向神認罪悔改,蒙神赦免之後寫的(詩32:1-2;撒下12:13)。大衛承認自己在神面前是個罪人,不敢誇口自己沒有犯過罪:【神若究察我們的罪孽,誰能站立得住呢】(詩130:3)?神斷不以有罪為無罪,祂【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】不是說那人沒有罪,也不是說那人可以將功補過,而是他的罪按著公義的程序被遮蓋起來,所以神不再看祂的罪【不算為有罪】(8節)。神的【赦免,遮蓋】在舊約是根據祭壇上的贖罪祭牲,預表基督的贖罪。在新約,神的兒子已經在十字架上代人贖罪,人若接受基督為贖價,神就【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】(3:23-24)。7-8節引自詩32:1-2,與第3節所引的創15:6都使用了動詞【算】。在猶太拉比的釋經法中,若有這種關連,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,保羅在此就運用了這種解經法。保羅在1:17引用了先知書(哈2:4)現在又引用律法書(創15:6)和聖卷(詩32:1-2)證明希伯來聖經的三大部分全都證實了【因信稱義】的真理(3:21)。猶太人非常看重自己受割禮的地位,所以保羅假設有一位猶太人質疑:【就算亞伯拉罕是在行為之外因信稱義,但他是受割禮的猶太人的祖宗(創17:9-10)這個原則也只適用於亞伯拉罕和他受割禮的後裔。亞伯拉罕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(創15:6)而到了第十七章才受割禮(創17:24-26)這兩件事相隔至少14年。顯然是稱義在前,受割禮在後,證明亞伯拉罕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。神告訴亞伯拉罕,割禮是【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】(創17:11)這個約是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14年所立的,當時亞伯拉罕已經被稱義(創15:6)。因此,割禮的功用是在亞伯拉罕已經稱義以後,見證神算他為義,而不是割禮本身能使人稱義。神使亞伯拉罕成了一切像祂一樣信神之人的父。他是【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】(11節)因為當他的信被算為義時,他還沒有受割禮;他也是【受割禮之人的父】不但因他們的割禮【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,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】(加6:15),就是按亞伯拉罕信心的痕跡去行。 思想:神藉著亞伯拉罕要我們明白因信稱義的意義,不是靠我們的好行為,善行或是功德,因為一切都是出於主耶穌愛我們為我們死的慈愛恩典。 祈禱:公義的天父,感謝你的大愛,你既是公義, 但你【稱罪人為義】並非是天父你放棄了公義的原則,而是【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,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】(5:6)。願我們明白你的對我們的慈愛恩典。阿們!
